[山西省]农村卫生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晋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2004-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制定的《山西省农村卫生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结合我省试点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总目标: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不断提高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试点工作目标:2003年全省选择15个县(市)(襄汾、河津、潞城、沁源、大同、左云、文水、平定、泽州、河曲、怀仁、阳曲、娄烦、寿阳、榆社)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4年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主要工作目标是:在15个试点县(市)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目标积累经验。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研究和建立适应我省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探索,稳步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负责制订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当地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

    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试点方案的制订、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日常管理等工作,人员编制内部调剂解决。

    (三)经办机构。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乡(镇)一级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办理。经办人员一般按县(市)6―8人,乡(镇)2―3人配备,人员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四)政府与部门职责。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重点研究和探索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科学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推进当地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山西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办法》,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农村五保户、军烈属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困难。

    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组织制订新型合作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协助筹资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方案,将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与文化下乡结合起来,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要开辟公益宣传版块,开展连续性、滚动式宣传。

    教育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农村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鼓励学生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确定。

    计划、扶贫部门从2004年开始,重点支持试点县(市)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卫生整体服务能力,确保新型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人口计生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知识纳入对育龄人群的宣传内容,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居民用药安全。

    物价部门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专家小组要经常深入试点县(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问题。要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总结新型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各市要按照试点工作启动会的要求,组织开展基线调查,全面掌握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和利用、疾病经济负担、卫生服务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状况、药品购销运营、农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医疗意愿等有关情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新型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提供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审批。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的制定必须考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特色和特点,即考虑合作医疗的自主性与互助性,强调农民自愿参加;考虑农村经济基础和农民承受能力,强调各级政府的资金扶持和引导;考虑统筹资金的有限性和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强调主要保大病、适当保小病;考虑统筹资金抗风险和有效监管的需要,强调以县为统筹单位,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的互助共济能力;考虑农村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强调合作医疗要与医疗救助和扶贫开发相结合;考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强调起步阶段政府的组织、引导和监管。

    (三)落实诊疗规范和有关制度。

    试点县制订转诊规范,明确转诊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并不断规范逐级转诊与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依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指导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县新型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并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加大入保农民的监督力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药费用。

    (四)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市)制定的实施方案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批准后,要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地推进试点工作。2003年的试点县中,除潞城市和泽州县外,其它各县(市)参保及起付时间定为2004年1月1日起。从2004年起,每年8月底前,将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9月底前,市、县级财政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10月底前,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并划拨到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五)监督检查。2004年1―6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试点县(市)的工作进行现场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2004年7月,各试点县(市)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新型合作医疗协调领导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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