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津劳局[2003]218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8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由于暂时困难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缓缴审批。

    二、用人单位年终不得发生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三、用人单位在年终发生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可于次年一月份继续参加医疗保险。

    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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