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津劳局[2003]216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6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调整如下:

    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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