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局[2003]216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6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调整如下:
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