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恢复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京劳社医保发[2003]109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医保发[2003]109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将自费药改为目录内药品报销等,于2002年4月被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后,该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认真改进,在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院医疗、护理、结算、票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整顿。2003年初该院再次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进行了初审、复审,根据其整改情况,研究决定,在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试运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三个月(3月17日―6月17日)。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该院试运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验收,认为该院已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审核批准,恢复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恢复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2003年6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问题,按照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对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医保函[2003]4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后,其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为:综合;等级为:一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编码为:05110054.

    三、请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恢复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相关手续。

    四、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北京城建水碓子医院应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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