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鲁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通过医疗废物传播和扩散,现就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医疗废物为国家规定的47类危险废物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规定,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规范收集、密闭运输、集中焚烧处置。目前,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缓慢,有14个市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虽然有36%的医院安装了简易焚烧装置,但焚烧时烟气排放污染严重,达不到环保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二次污染,周围居民反映强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解决。

    二、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在“十五”期间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尽快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市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学习北京市建设小汤山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科医院的经验,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倒排工期,加快建设步伐,确保今年全部建成投入运营,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及其他病毒的传播提供必要的安全处置设施。

    三、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运营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已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并投入运营的,要确保辖区内医疗废物实现统一安全处置;尚未建成的,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SARS”病毒污染的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好医疗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运营体系的建设进度情况要及时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环保局要加强调度,经常检查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确保尽早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目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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