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闽政办[2001]237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237号
  【发布日期】2002-12-28
  【生效日期】2002-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财政厅、人事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妥善解决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特别是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中特困劳模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根据2001年第30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为以下几类人员:

    (一)经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评选并由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奖者;

    (三)国家人事部与各部委联合表彰的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

    (四)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评选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五)自1988年5月起获得计划生育工作3次省级先进光荣称号者。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应执行医改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含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酌情给予补助,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所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暂未参保期间,医疗待遇原则上按省政府(闽政〔1989〕5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所在单位予以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 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四、国有(含原县级以上大集体)破产、撤销、关闭以及特困企业的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和暂未参保人员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及其个人负担部分,所在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各设区的市设立省级以上退休劳模特困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报批程序是: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核查,报经当地总工会、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定后,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特困医疗补助专项资金酌情予以补助。

    五、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

    六、分级建立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各级总工会负责管理。

    七、本意见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前表彰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级以上退休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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