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威政办发〔2002〕42号)

  【发布单位】威海市
  【发布文号】威政办发〔2002〕42号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2002-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逐年核定。年医疗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工资总额的4%.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标准一般为70-90%,每年视医疗费用具体状况确定。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设施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仍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范围之内。

    1999年5月以来(之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算起),每停保或中断缴费1年,补助额扣减2个百分点。

    第六条 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不再参加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救助基金筹集和救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季度划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市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九条 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按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区和开发区的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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