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京医保发[2002]16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医保发[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2002-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6、参保人员入住监护病房14日后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7、参保人员进行心脏体外循环直视术后护理费,第一日按100元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二日起按有关规定支付。

    8、以下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肿瘤检测(仪)、肿瘤高频热疗(体表治疗、体腔治疗)、睡眠呼吸暂停监测(进口、国产)、ist胃肠疾病智能诊断、乳腺按摩、希内智能监测、康复评定、康复咨询、激光针灸、气功信息模拟疗法、推按运经仪排石疗法。

    9、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优质优价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0、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录象带、光盘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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