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程序:掌握集中申报的含义、范围、程序
(一)概述
1、含义
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
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2、范围
适用集中申报的货物 |
不适用集中申报的货物 |
停止适用集中申报 |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
(1)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 (2)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 (3)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
(1)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
3、管理
收发货人:货物所在地海关 加工贸易企业:主管地海关 |
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 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 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
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
(二)申报程序
1、电子申报
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 |
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
2、纸质单证申报
(1)提交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
A、提交纸质单证的期限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
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
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B、修改或撤销集中申报清单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