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4页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法总则
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
4.保险经营规则
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总则
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
2.合同法分则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3.道路通行条件
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
4.道路通行规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5.其他规定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权利
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民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其他规定
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海商法总则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3.船员
了解船员和船长。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
9.海难救助
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
10.共同海损
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
12.海上保险合同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
13.其他规定
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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