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真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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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的住所为( )。

  A.主要财产所在地

  B.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C.经营场所所在地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法通则》中法人的住所问题。《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正确答案是D.

  2.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规定于《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规定于《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并不知甲对乙公司的代理权已经终止,甲仍然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正确答案是A.

  3.下列关于债务免除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免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B.免除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C.债权人在作出免除决定后可以撤回该意思表示

  D.免除的效力及于全部债务,免除部分债务的行为无效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合同法》中债务免除的相关知识点。选项A错误。因为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选项C错误,因为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到达债务人时即生免除的效力,使合同之债消灭,不可撤回;选项D错误,免除的效力可以及于全部债务,也可及于部分债务;选项B正确,/法律.教育网;整理/因为免除作为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正确答案是B.

  4.由多人共同承担的单方民事责任是共同责任,下列关于共同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共同责任以共同过错为主观条件

  B.共同责任只能是侵权责任,而不能是违约责任

  C.共同责任可以是按份责任,也可以是连带责任

  D.共同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民法通则》共同责任的性质与概念。混合责任是和单方责任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由各方依法对其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中,各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正确答案是C.

  5.下列权利中,属于准物权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探矿权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准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第l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正确答案是D.

  6.甲公司将其所有的10台电脑出售给乙公司。甲、乙公司同时约定,由甲公司租用该批电脑一个月,该约定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交付电脑的方式是( )。

  A.指示交付

  B.直接交付

  C.占有改定

  D.简易交付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买卖合同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是指转移动产所有权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而与受让人订立特定契约,由出让人继续保持占有。正确答案是C.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下列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B.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所有权的权属范围。《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A、B错误,因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选项C错误,因为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非业主与物业公司共有。正确答案是D.

  8.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

  B.监事会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C.监事会主席由固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D.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在的考点是《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l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正确答案是C.

  9.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2006年3月1日起公开上市交易。2006年9月1口,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06年9月1日起可随时转让

  B.公司董事会秘书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06年9月1日起可随时转让

  C.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l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接受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股份转让的相关问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选项A、B错误,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l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是C.

  10.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l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

  A.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B.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C.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D.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相关问题。《公司法》第l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l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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