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理论与实务跟单信用证复习资料(一)

发布时间:2011-08-01 共1页



  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略)

  (2004年试题)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如未规定到期日,则该信用证是无效的。(是)

  (三)跟单信用证特点

  1. 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007年试题)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汇票的付款人是( C )

  A、进口商 B、出口商 C、开证行 D、议付行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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