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01 共1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l 按照UCP600,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l UCP600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4.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使用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溢短装的百分比;溢短装的选择权;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第三节: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种类
从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
识记: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唛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3)目的地;(4)件号。
2.指示性标志:是指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而要注意的事项,一般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人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相关信息。
二、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名词解释)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内外,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也叫定牌生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二)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
3.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和包装费由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