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01 共1页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是以法律手段为依据、以经济调控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模式。
根据国际贸易规范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运用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外贸经营权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管理、进出口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等。
一、外贸经营权管理
(一)对外贸经营者的资格管理
依据《对外贸易法》(1994年)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实行审批许可制度。即企业应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才能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规定,只要求经营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贸易者进行备案登记。
(二)对重要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国有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有贸易管理和指定经营管理。未列入国有贸易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有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每年调整和扩大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并最后取消指定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