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税法要素

发布时间:2016-09-18 共1页

 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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