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模拟试题二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6页

四、简答题

1. 国内的A企业和英国的B公司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拟定的投资计划如下:

(1)A企业以其已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物的办公楼作为出资;

(2)B公司以从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获得的200万美元贷款作为出资,向银行贷款时,由A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225万美元,注册资本拟定为495万美元,其差额部分以合作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投资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以合作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3)如果B公司将其在合作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国外的C公司,应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答案]: 

(1)

①A企业以其已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物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作各方用以出资的办公楼,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②B公司由A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③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125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3)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2007年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的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其后,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戊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4月6日,己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时签发拒绝证明。4月8日,己公司向甲、乙、丙、丁、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以己公司应先向丙、丁、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承兑时的记载事项包括哪些?其中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三项,即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3)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应按照汇票的文义担保汇票承兑和付款;汇票不获承兑和付款时,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所有后手均负有偿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解析]: 

3. 德力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现以下问题:

(1)德力公司公布的2006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1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800万元。为德力公司负责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甲和乙按德力公司的要求,对德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德力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丁向丙透露,德力公司正在与某投资公司商谈重组事宜,丙因此分批买入20万股德力公司股票。待德力公司公告其与该投资公司的重组事宜时,丙卖出上述股票,获利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德力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德力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为德力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甲和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丙买卖德力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说明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 

(1)对德力企业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负责德力公司审计事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注册会计师甲和乙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首先,丙买卖德力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丙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证券。其次,丙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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