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模拟试题二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6页

五、综合题

1. 2006年6月1日,甲公司与建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

(1)借款总额为200万元;

(2)借款期限为3年8个月;

(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3年8个月的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4)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机器设备;

(5)甲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建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在甲公司与建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建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

根据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06年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6年9月1日,建行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乙公司的厂房,乙公司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2006年10月1日,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拟将抵押的厂房转让给丁公司,转让时乙公司未通知建行,也未告之丁公司该厂房已经抵押的情况。2006年11月1日,建行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工行,同时通知了甲公司和乙公司。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甲公司应当如何向建行支付利息?

(3)如果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处使用银行贷款,建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建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厂房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如甲公司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工行能否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在本题中由于借款期间为3年8个月,所以甲公司应当每届满1年时向建行支付利息,最后8个月的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建行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建行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定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建行于2006年9月1日和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权利人乙公司明确反对后则属于无效合同。

(5)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厂房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为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之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6)工行可以向乙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债权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本题中,建行向工行转让其对甲公司的主债权时,从权利即建行与乙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此工行在取得对甲公司的主债权时,也取得对乙公司厂房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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