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①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②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③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④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⑤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⑥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上述①—⑤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⑦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⑧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⑨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⑩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⑨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⑾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⑿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①—⑾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针对两个及以上国家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
    A.税则归类改变--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使其的四位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以我国的标准)
    B.补充标准:(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时)
      a. 制造或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b. 从价百分比--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
超过货物价值30%。                                    
         公式:(工厂交货价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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