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在进口货物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时采用。 
含义--采用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1)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除表面微小差异外,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  
   类似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有相似的特征、材料、商业中可以互换、功能相同。 
(2)时间要素:“同时”或“大约同时”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内。 
(3)方法适用: 
  a、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不同商业水平、不同数量(要经过调整); 
  b、同一生产商--同一生产国或地区; 
  c、以最低成交价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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