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报关员第三章保税加工货物复习资料2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五)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

  1、商务审批

  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的程序

  (1)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经审批后,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

  (2)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凭“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手册。

  2、备案保税

  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

  (1)合法经营---货物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3、纳税暂缓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税费,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引出的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

  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AA、A、B、C、D)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禁止、限制、允许类)实行分类管理。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参见教材96页。(重点)

  4、监管延伸

  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地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提取货物之日起(海关保税监管开始),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2)申请核销的期限

  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要经过海关的核销后才能“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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