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复习重点内容提示:第二章其他贸易管制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页

  

  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制度
  1、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
  2、依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一)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调整《法检目录》。《法检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2)分为四类:①法定检验 ②合同检验 ③公证鉴定 ④委托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目的:参见教材P55
  (2)主要内容有: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目的:参见教材P56
  (2)其监督智能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包括:
  1、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2、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和进口付汇管理采取的都是外汇核销形式。
  四、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采取的措施。
  (一)、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1)形式: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2、最终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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