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辅导:第四类商品编码食品、饮料、酒及醋(2)

发布时间:2012-12-18 共1页

  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状态的可可、可可脂、可可油及含可可的食品。但应该注意掌握章注1所明确列出的,含有可可成分却不应归入本章的食品类别,以及不符合本章可可含量限制,不能归人本章货品类别。不含可可,以及仅含以可可为原料的类似产品,也不能归入本章。例如含可可脂的白巧克力(品目17.04)即不能归入本章。
 
  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主要包括直接以第4章的乳品(品目04.01~04.04)、第10章的谷物、第11章的粮食粉、淀粉、果粉及其他章的植物质粉(例如第12章的豆粉)为原料所制成的糕饼点心、饼干,以及通常作食品用的其他调制产品。但应注意,归入本章的货品除品目19.02的包馅面食外,其他食品允许含有肉、鱼等动物成分的原料,但其含量不能超过总重量的20%,否则一般应归人第16章。还应注意本章不包括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用的粮食粉或淀粉制品(品目23.09),以及基本成分为非粮食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04.04所列乳品的食用粉(制做奶油糕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为原料制成的食品。上述食品一般应归人品目21.06。
 
  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采用不属于第7章、第8章、第11章及第12章所列的制作或保藏方法所加工的,以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部分为原料制成的食品。本章常用的加工方法主要有: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用糖保藏、烹煮、均化制作、榨汁等。例如炒熟的夏威夷果属坚果制品,应归入子目2008.1999。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酒精含量超过0.5%或加水的水果原汁或蔬菜原汁。
 
  二、水果汁、蔬菜汁及番茄产品的归类
 
  水果汁或蔬菜汁(含浓缩汁及晶)应归入本章;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酒精含量超过0.5%,应作为发酵饮料、酒精饮料归人第22章;浓缩汁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原汁所需的量则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应归人品目20.02,番茄沙司则归人品目21.03。
 
  例:菠萝原汁中加入了20%的水组成的混合物(白利糖度值小于20;供饮用)(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5题)。
 
  说明: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该商品究竟属于水果汁还是饮料。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最具权威性的解释,在水果汁或蔬菜汁加入的水,或浓缩汁中加入的水所占的比例超过复制还原天然汁所需的量的话,其稀释品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品目22.02,进而归入子目2202.9000。
 
  第21章杂项食品
 
  本章是一个以杂项食品为标题的章,主要包括的杂项食品有: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其制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焙大麦、麦芽)及其浓缩精汁;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混合调味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该章的商品除了用途外没有共同的特征,应注意结合食品所在的其他类、章的归类规定完成本章商品的归类。品目21.06作为本章的兜底品目,还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食品,主要有: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后供人食用的制品;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例如可口可乐原汁(用于制可口可乐饮料)。品目21.03和21.04的某些货品的肉、鱼等动物原料含量不受限制。子目2106.1000的“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成,其中,人造蛋白物质,俗称“人造肉”可作为食品食用。
 
  第22章饮料、酒及醋
 
  本章主要包括水、矿泉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酿造酒及其他经发酵的含酒精饮料;经蒸馏的酒及含酒精饮料、乙醇;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本章包括的货品与前面各章的食品属于完全不同的种类,但本章商品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都呈液体状。应该注意掌握的是,酒精类商品,无论酒精(乙醇)纯度如何均应归入本章,即符合化学定义的乙醇不按照醇归入第29章。无醇啤酒应归人品目22.02;红葡萄酒应按发酵酒归入品目22.04;威士忌酒应按蒸馏酒归入品目22.08。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本章的商品经配制后适于烹饪而不适于作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品目21.03);药酒(品目30.04);海水(属于矿产品类,应归人品目25.01);蒸馏水、电导水及类似纯净水(品目28.53);醋酸浓度在10%以上(品目29.15)。
 
  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主要包括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本章以植物性产品为主,也有少量动物产品,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不归入本章的食品工业的副产品主要有:谷物脱粒后所得的谷壳(品目12.13);提纯油类所剩的油脚(品目15.22):提取或精制糖后剩下的糖蜜(品目17.03);可可荚、壳、皮及废料(品目18.02)等。
 
  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需要注意的是本章虽然不包括药用卷烟,但包括用专门配制的、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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