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与法规练习题及答案第八章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9页

6.(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义务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高某及旅行社进行处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8.(1)谢某和地陪的说法不能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然而全陪谢某和地陪为了从餐馆提取好处费,故意作虚假宣传,欺骗旅游者消费。同时擅自变更就餐点,增加餐标没有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故意隐瞒真相,实际增加的高额餐标并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因而两个导游员没有履行导游人员的义务。(2)旅游行政部门对谢某和地陪的处罚是正确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该团投诉提到的“欺骗”和“胁迫”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欺骗”和“胁迫”。即“欺骗”是指导游人员或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消费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2)该导游和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均应受到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的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同时规定,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该导游和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都要依法受到相应处罚。(3)该团成员所购买的假冒伪劣珠宝应得到该国际旅行社的赔偿。该国际旅行社应赔偿游客购买假冒伪劣珠宝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导游人员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此外,旅行社还要增加赔偿游客造成的损失,即增加赔偿旅游者购物价款的一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经营者(含旅行社)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0.(1)导游员小杨不可以让旅游者自行游览石林。因为:①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游览石林景区路线复杂,必须有向导,否则会迷路、危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②导游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的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以上两点,是导游人员组织旅游者游览石林必须做到的,而导游员小杨却没有做到,属于严重失职。(2)该旅行社和导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一项职责是:旅行社组织旅游,要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其委派的导游员小杨是代表旅行社执行旅游行程计划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完成接待任务。但小杨却因不履行导游职责,严重违反导游行业管理规定,导致覃某事故的发生。对此,该旅行社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旅游者覃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该旅行社和导游员小杨均应承担责任,但对覃某的赔偿责任必须由该旅行社承担,再按相关规定对小杨进行处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依法对该导游进行处理)。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的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覃某正是在导游员小杨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导游人员的义务和职责,致使覃某“误人歧途”受伤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还规定:旅行社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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