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练习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2页

6.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可以(    )撤回抗诉。
A.向同级人民法院
B.向下级人民法院
C.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
D.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l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正确答案是A。

7.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C.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D.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两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9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63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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