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依据人事部、建设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机构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国家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省级注册机构),在注册登记管理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

第四条 初始注册登记
(一) 申请条件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二)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1、表2);
2.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申请注册登记时
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延时申请初始注册登记人员,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
(三) 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
并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3、表4)连同申报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及时通知省级注册机构。 首页 1 2 3 4 5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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