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公司法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根据丁公司章程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B.丁公司对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不得参与表决
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D.丁公司拟转让设备,甲公司授意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甲公司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3项的规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2.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此题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 
A.甲一人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
B.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C.丙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D.丁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B项说法错误,不选 
 
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5.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7~38条、第99条、第104条的规定,A项正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说明C项正确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B项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说明D项正确故本题当选选项为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A正确B选项:《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郭凯敏为德胜公司的股东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但是郭凯敏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德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B错误C选项不符合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股东凯旋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有限责任的行为,也无逃避债务的目的,故C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故D错误 
 
7.下列有关股东会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都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的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来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都可以有另外的规定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依次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10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对于股东会议的主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依次都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以及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9条,故A项错误根据第43条规定,B项错误根据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遗漏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的环节,故D项错误 
 
8.赵某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1年来,他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情形不满,欲行使相关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赵某欲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如果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则赵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
B.如赵某为公司发起人,他欲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来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赵某能够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
C.若赵某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坚决反对,则赵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
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赵某认为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自己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规定,A项错误根据第142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第143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第183条规定,D项错误 
 
9.甲股份有限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C.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
D.甲公司股东陈某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甲公司可以收购,而且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第2款规定,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B选颂正确该种情形下收购了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1款第4项的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股东陈某的行为符合第4项情形因此公司可以收购陈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根据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正确 
 
10.海顺公司是一家在上交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海鲜产品批发为其主营业务。公司在2010年8月18日作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增发新股的决议,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元。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确定新股的具体发行价格,公司董事会也可以作出决议
B.如公司决定此次发行股票,仅针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199人发行,虽然公司在1年前已经针对发起人股东发行过一次股票,但此次发行为不公开发行
C.该公司应当连续3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D.公司募得股款后,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调整了原来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的资金用途,该行为合法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故A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该公司针对特定对象累计发行超过200人,此次应当为公开发行,散B错误《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条并无盈利年限的规定,故C错误《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5题共用题干) 
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11.关于各发起人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茂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作价2000万元,则其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B.大阳公司认购出资50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该出资未到位,大阳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
C.日盛公司必须出资1000万元方能符合法律的规定
D.大兴公司成立后,发现茂发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较之前作价低100万元,茂发公司应补足差额,其他两家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2.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
B.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
C.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
D.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 
13.公司成立后,发现有下列情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茂发公司为了公司的筹办而花费的宴请费用,应当由大兴公司承担
B.大阳公司未到位的500万元出资,应当由大阳公司补足,茂发和日盛公司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C.日盛公司因为判断失误,向平谷公司购买了大兴公司设立不需要的办公设施,现平谷公司要求偿债,该债务应当由日盛公司承担
D.由于大阳公司的出资并未到位,所以大阳公司不能分取红利 
1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及出具证明后,发起人主持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进行的下列活动正确的是:(   ) 
A.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B.由于良好的商业机会转瞬即逝,创立大会代表公司同延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将使公司获利1000万元
C.创立大会选举德高望重的茂发公司的总经理张大山为董事长
D.如果大兴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塑料袋,由于国家规定2008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塑料袋,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15.公司成立后,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B.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
C.出席会议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D.股东大会如增选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正确答案:11.ACD;12.AB;13.ABD;14.AD;15.AC 解题思路:5.《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A选项正确股东认购股份即获得股东资格,如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补缴责任故B选项错误《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位发起人须认购至少2500万元的资本方可,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6.《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故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1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故D选项说法错误7.大兴公司已经成立,A选项的情形属于设立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故A正确《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B正确《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成功设立故该债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而日盛有错误,其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公司故C错误《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该案件中并未有章程的特别规定,故D正确8.《公司法》第91条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D选项中的情形属于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BC选项中的事务都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创立大会不可越权,故BC错误9.《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第3题中给出大兴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条件,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款同时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并不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而是由公司自己选择是否适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 
 
(16-21题共用题干) 
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 
16.甲在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从农户铁兆义手中购买50只羊。有关该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千惠公司成立后,铁兆义有权要求甲承担给付羊款的责任
B.如千惠公司已经将该羊肉加工后大量销售,则铁兆义有权要求千惠公司承担责任
C.如甲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则铁兆义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也有权要求甲承担羊款责任
D.如甲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但实际将10只羊自家享用,则公司仍应对全部羊款承担责任 
17.设乙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与某一屠宰工大壮因设立工作问题而发生争议,双方发生纠纷,乙失手'将大壮捅伤,须赔偿2万元医疗费。关于该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公司因此未能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五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如五人并未约定承担责任比例,则应当均等分担责任,每人承担4000元
C.如千惠公司成立,则大壮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如千惠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了大壮的赔偿责任后,乙、丙、丁、戊发起人主张甲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甲的责任范围 
18.下列有关千惠公司出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以属于妻子的房产一处出资,后因此发生争议,则该出资无效,甲须补缴出资
B.乙以其受贿所得10万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
C.丙为一家学校,用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则该出资无效
D.丁以其享有的专利权出资,在公司设立中即交付公司,但一直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后在公司成立后发生争议期间办理了转移手续,但其他股东主张其应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而丁认为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即应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如股东丙未履行出资义务,则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请求丙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B.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丙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C.如债权人佳丽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公司的清偿,并因此要求未出资的丙承担清偿责任,则法院应予支持
D.公司债权人佳丽公司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在乙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设戊将其出资转让于庚,后双方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有关该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庚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当以千惠公司和戊为共同被告,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庚须证明其已经受让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C.庚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D.庚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1.设股东丁其实并未出资,其出资实际上是其朋友马武的,二人曾经签订合同,约定约定由实际出资人马武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丁为名义股东,公司效益日盛。二人因此发生争议,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有权请求确认其与马武之间的合同无效
B.马武要求丁返还其享有的投资权益,马武以公司股东名册以及登记簿上的自己名字为股东的记载主张其借了马武的钱来投资,法院可以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支持其主张
C.丁见情况不妙,遂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于不知情的牛柳,牛柳可以享有该股权
D.马武有权要求。丁赔偿因其处分股权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16.AB;17.AC;18.D;19.ABD;20.BCD;21.CD 解题思路:18.《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B选项符合第2款规定,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C选项中要求甲承担责任是错误的D选项中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错误19.《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A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B选项不符合第2款规定,还须依据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B错误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C选项符合第1款规定,正确;D选项说法混淆了上述二条的第2款,错误20.《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t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故A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C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正确21.《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2.《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①已
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②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B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D正确23.《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违背第1款规定,错误B违背第2款规定,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符合第2款的规定,正确 
 
四、简答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22.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公司出资4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出资20%,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直接将自己1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张某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陈某,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甲公司和李某表示同意,但都表示要购买张某的股份,乙公司一直不作回复,丙公司明确表示反对。张某与甲公司、李某和陈某谈判,甲公司、李某和陈某的出价均为20万元,甲公司和李某表示要分期支付,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遂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受让股权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更换公司董事,董事会不予理会,陈某要求丁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丁公司拒绝,陈某起诉丁公司要求收购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陈某败诉。丁公司总经理王某购买的新设备质次价高,李某经调查了解到王某收受了对方公司的贿赂,李某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迟迟不予答复。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直接将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张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张某最终决定将股份转让给甲公司和李某,甲公司和李某对受让股份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应如何转让?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陈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李某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正确答案:
(1)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合法。《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根据法律的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甲公司和李某同意,乙公司迟迟不答复,视为同意,除张某外,4名股东有3名同意,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虽然甲公司和李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陈某的条件优于甲公司和李某,所以张某可以将股份转让给陈某。张某将自己持有的10%股份转让给甲公司8%,转让给李某2%。
(3)法院判决陈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居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董事会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会议不属于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情形。
(4)陈某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不召集的,陈某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李某书面请求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李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依据是《公司法》第
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3.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韵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15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101条、第103条的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4)甲企业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5)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2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0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有9名成员,分别是9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监事会有5名成员,其中1人是公司职工代表。
2010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4月,宏达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杭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达公司是杭州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4)宏达公司是否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宏达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宏达公司由9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董事会由企业负责人组成,没有公司职工代表,所以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宏达公司监事会成员5人,职工代表1人,不足1/3,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2)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3)宏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包括:①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一年内缴足。宏达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之后3年内股东缴足出资即可,不符合法律规定。②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宏达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宏达公司应替杭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5)宏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宏达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25.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10年1月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5位董事,公司全体9名董事中有4人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这次会议上,乙、丙、丁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了决定,定于2010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事前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闲置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2010年3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86人,持有股数12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20万股的60%。该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30人(持有股数6.5万元)同意,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2)2010年3月1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合法有效,决议无效。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10~113条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作出决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临时会议,是指除法定的应召开的两次会议以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
(3)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公司共有9名董事,3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达到了全体董事的1/3,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有5名,已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半数。所以,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表决时有董事离席,可按弃权处理,但并不影响本次会议决议的有效。但只有3位董事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未达到全体董事的半数,故决议无效。股东会临时会议第1项、第3项决议合法有效,第2项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中,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0%,第1项、第3项决议不是需要绝对多数通过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所以虽然其仅占全体股份的32.5%,但这两项决议仍然有效。但是公司债券转为注册资本,属于增加资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第2项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26.2011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11月由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得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得财、喜洋洋、永昌荣全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记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2007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9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9年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9年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得财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学理论,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 
 
 
 
 
正确答案:
本题主要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设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减轻股东个人财产的风险,促进投资,这就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的人格独立于股东,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交易相对方的安全,也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永昌荣号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谢得财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公司法》修订前,并未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修订后,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如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化,《公司法》修订前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判决谢得财或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修订后,此类案件的判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谢得财应对喜洋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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