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死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选C项,B选项属于扰项 
 
2.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终止审理
D.宣告无罪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台侦案件的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一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第二,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第三,在审查起诉骱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四,在审判阶段,除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宣告无罪,第(5)项所列情形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均应当终止审理本题中,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因此,A当选 
 
3.下列哪个选项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 
A.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B.检察机关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是免予起诉的制度
C.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D.无罪推定是个假定,是可以被推翻的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动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这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 
 
4.甲、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而后在A市共同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机关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推断出甲、乙应由A市公安机关一并进行侦查因此,本题答案为B 
 
5.某学校一留学生宿舍内发生故意伤害案件,经查为B国籍学生甲(20岁)教唆中国学生乙(15岁)故意伤害A国留学生丙,致其死亡,且甲为该国驻华外交代表之子,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 
A.不构成犯罪,但应对甲、乙二人进行教育并要j求赔偿
B.构成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处理
C.构成犯罪,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事法律进行处理
D.构成犯罪,由联合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国际惯例,享有外交特老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外交途径解决依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囱的外交代表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注意不包括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俯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被告人刘某,1990年12月11日出生。2005年10月因重伤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A县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为了有效教育被告人,让刘某的所有亲属都旁听了本案的全过程。在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告了判决,并于4天后将判决书送达给了被告人。此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违反法律程序?(   ) 
A.公开审理该案
B.让有关亲属旁听了本案的全过程
C.当庭公开宣告判决
D.4天后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被告人刘某未满16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为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属于法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所以,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本案中,法院允许有关亲属旁听了本案的全过程,违反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遥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7.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翟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的下列称谓中表述错误的是:(   ) 
A.人犯
B.犯罪嫌疑人
C.被不起诉人
D.被告人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 
 
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在A种情况下,应当是宣告无罪;在B种情况下,应当是终止审理C选项中,《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硬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因此,该项不应当选D选项中的虐待犯罪属于《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D 
 
9.在一场街头斗殴中,参加者甲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甲拿出怀揣的水果刀,将离其最近的乙捅伤。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仍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较大分歧,遂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若上级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不起诉,则县检察院可以不服从
B.若上级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则县检察院必须服从
C.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合议庭可以作为主要参考
D.若本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经县法院审理宣判,则上级法院可以直接要求县法院进行二审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匿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沓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故D项错误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相关规定,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而并非参考,故C项错误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同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故A项错误,B项正确 
 
10.某厂副厂长何某西嫉妒屡次采用写匿名信的方式诬告陷害该厂厂长刘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警力紧张,将这一并不复杂的寨件交由该厂保卫科侦查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而该县县委书记却建议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后法院以何某是副厂长,曾对该地区经济作出较大贡献,应予减轻处罚为由,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本案中,违反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 
A.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B.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C.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D.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1)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对于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机关进行起诉,但是公安局却将案件交由该厂保卫科侦查并起诉,这是严重违法的(2)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的含义虢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在本案中,县委书记却直接对案件的审理提建议,干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而法院也最终听从了县委书记的建议,从而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3)违反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于一切公民的犯罪行为,不管其地位高低、家庭出身如何,都必须揆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应当追究的必须追究而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何某是厂长,曾为该地区经济作出过贡献,就对其减轻处罚,显然是违反这一原则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乌日,男,蒙古族,56岁,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研究所所长。2005年间,乌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非法倒卖给境外组织,情节较轻。 
11.下列关于办理本案的司法机关,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该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对乌日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乌日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D.对乌日的审判应由人民法院不公开进行 
12.侦查过程中,乌日以自己不会说汉语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辩护,同时也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侦查机关有义务为乌日请一位汉语翻译,以保障侦查的进行
B.乌日不能拒绝律师的辩护,从而放弃行使辩护权
C.本案的侦查人员应当采用蒙古族语言进行讯问
D.乌日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13.经法院审理查明,乌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其情节较轻,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其恰巧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判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则此时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处理?(   ) 
A.裁定撤销案件
B.判决乌日有期徒刑3年
C.裁定中止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11.CD;12.AB;13.D 解题思路:3.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运用刑法学知识判断出该案中的乌日涉嫌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故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应当行使这些职权因此,AB两项错误根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可判断出C项正确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相关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故D项正确4.《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由此可知,由于本案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故本案应适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而无须为乌日聘请汉语翻译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可知,辩护权是乌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由其行使,其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注意此处还需要结合强削辩护的有关知识进行考虑),而其权利的放弃,并不必然导致其可以不承担诉讼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答案为AB5.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奉原则及《刑诉解释》第176条笫9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魄证据材科,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死罪 
 
(14-15题共用题干) 
张某系我国A市居民,2005年在A市犯有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前逃到B国(我国与B国签订一般性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4.本案中,我国有关机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需要与B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那么,下列有权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   ) 
A.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
B.我国的公安机关
C.我国的人民法院
D.我国的外交部 
15.我国可以请求有关国家进行下列哪些行为?(   ) 
A.向张某送达立案通知书、权利告知书等
B.收集张某的供述或辩解等证据材料
C.引渡张某回国
D.如果张某在B国被审判,要求提供审理张某的诉讼结果 
 
 
 
正确答案:14.BC;15.ABD 解题思路:1.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接受请求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主张狭义司法协助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仅指法院在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除了法院之外,还有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我国主张刑事司法协助广义说,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2.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至少包括:第一,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第二,代为收集证据;第三,准许或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有关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取证;第四,涉及赃款、赃物的转交和归还被害人财物的措施此外,在大多数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结果的通报与犯罪情报和其他情报的交换等刑事司法协助形式我国对引渡制度和刑事司法协助制度采取了分而规定的态度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都没有规定引渡的内容引渡需要签订专门的条约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6.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的有:(   ) 
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
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要出庭作证
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里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
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直接言词原财,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台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应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A项中,违背了直接原则;C项中,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D项中,违背了言词原则 
 
17.王某因不堪忍受张某对其的多次诽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王某又与张某进行了"私了",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则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王某与张某的"私了"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B.法院应充分尊重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王某确系自愿,应准予其撤诉
C.本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D.法院应宣布张某无罪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第(4)类情形,这类案件一般与被害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法律允许被害人酌情决定是否告诉,法院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回告诉的,法院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诉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8.在一个偏僻山村,农民周某某(男,19岁)强奸了同村的女青年李某某(18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村长和其他几名村干部商议后决定,由村长主持对本案进行调解,以防止家丑外扬。村长在双方家长的参加下,与其他村干部协商,让双方家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周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2)周家向李家赔偿损失2000元;(3)周某某承诺今后一定娶李某某为妻;(4)李某某承诺不向司法机关告发。事后不久,李某某不同意嫁给周某某,并向司法机关告发。司法机关在追究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村长包庇犯罪的刑事责任。村长面对判决一脸茫然,不理解自己做了一件化解纠纷的好事,却反而要吃官司。
问题:请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某项基本原则分析本案中的现象。 
 
 
 
 
正确答案: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刑法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周某某强奸李某某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国家利益,即犯罪行为的"双重危害性",所以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笫15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撒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所以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中涉及刑事责任的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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