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护士岗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鲁卫医发〔2006〕11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医学科学和诊疗技术发展,提高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培养专业护理人才,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规范的专业护理服务,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专业护士岗位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专业护士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全省专业护士管理,提高专业护理质量,促进护理学科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专业护士系指按本规定取得《山东省专业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在护理某一特殊或专门的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专长的专家型注册护士。

  三、全省建立专业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对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重症监护、恶性肿瘤、糖尿病、老年病、器官移植、急诊急救、精神病、产科、手术室护理等领域的护士须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专业岗位将随着护理专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行调整。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护理学会负责专业护士岗位培训工作。

  五、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的专业护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注册护士,可以向省护理学会申请参加岗位培训。

  申请岗位培训须填写《山东省专业护士岗位培训申请书》,并向省护理学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在专业岗位工作证明。

  六、省护理学会接受培训申请后,按照省卫生厅确认的专业护士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山东省专业护士岗位培训证书》。

  七、专业护士岗位培训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前一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省护理学会组织对岗位培训证书进行集体校验,再次校验须提供继续从事专科护理专业证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本领域相关论文情况、外语水平证明以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

  八、专业护士的主要职能是运用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科学优质护理服务;指导帮助同业护理人员提高护理质量;开展该专业护理科研,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推动护理专业发展;参与医院质量管理,护理质量管理、护理效果考核评价和成本效益核算。

  九、专业护士按照《护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加强护士执业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严格执业,规范服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专业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十、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倾斜政策,支持专业护士发展。合理设置专业护士高级职称岗位,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并可适应群众需求开设专业护理健康咨询门诊,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促进病人恢复健康。

  十一、专业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认证、注册直至取消认证、注册。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专业护士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专业护士的监督管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设立护理专业科室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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