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五类类注章注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4页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合金生铁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生铁:
  铬0.2%及以上;
  铜0.3%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0.1%及以上的任何下列元素:铝、钼、钛、钨、钒。
  (二)非合金易切削钢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非合金钢:
  硫0.08%及以上;
  铅0.1%及以上;
  硒0.05%及以上;
  碲0.01%及以上;
  铋0.05%及以上。
  (三)硅电钢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四)高速钢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至6%。
  (五)硅锰钢
  按重量计同时含有下列元素的合金钢;
  碳不超过0.7%;
  锰0.5%及以上,但不超过1.9%;
  硅0.6%及以上,但不超过2.3%;
  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二、品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应按照下列规则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
  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铸铁”,适用于经铸造而得的产品,按重量计其铁元素含量超过其他元素单项含量并与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四)所述的钢的化学成分不同。
  二、本章所称“丝”,是指热或冷成形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但其截面尺寸均不超过16毫米。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精炼铜
  按重量计含铜量至少为99.85%的金属;或按重量计含铜量至少为97.5%,但其他各种元素的含量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的金属:

其他元素表

元 素 所含重量百分比
Ag As Cd Cr Mg Pb S Sn Te Zn Zr 其他元素* 银 砷 镉 铬 镁 铅 硫 锡 碲 锌 锆 每种 0.25 0.5 1.3 1.4 0.8 1.5 0.7 0.8 0.8 1 0.3 0.3

  * 其他元素,例如,铝、铍、钴、铁、锰、镍、硅。
  二、铜合金
  除未精炼铜以外的金属物质,按重量计含铜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但:
  1.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的含量超过上表中规定的限量;
  2.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2.5%。
  三、铜母合金
  含有其他元素,但按重量计含铜量超过10%的合金,该合金无实用可锻性,通常用作生产其他合金的添加剂或用作冶炼有色金属的脱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但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归入品目28.48。
  四、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线锭及坯段,已具锥形尾端或经其他简单加工以便送入机器制成盘条或管子等的,仍应作为未锻轧铜归入品目74.03。
  五、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六、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
  七、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品目74.03的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10;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品目74.09及74.10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八、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子目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铜锌合金(黄铜)
  铜与锌的合金,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含有其他元素时:
  按重量计含锌量应大于其他各种元素的单项含量;
  按重量计含镍量应低于5%[参见铜镍锌合金(德银)];
  按重量计含锡量应低于3%[参见铜锡合金(青铜)]。
  二、铜锡合金(青铜)
  铜与锡的合金,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含有其他元素时,按重量计含锡量应大于其他各种元素的单项含量。当按重量计含锡量在3%及以上时,锌的含量可大于锡的含量,但必须小于10%。
  三、铜镍锌合金(德银)
  铜、镍、锌的合金,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含镍量在5%及以上[参见铜锌合金(黄铜)]。
  四、铜镍合金
  铜与镍的合金,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按重量计含锌量不得大于1%。含有其他元素时,按重量计含镍量应大于其他各种元素的单项含量。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品目75.02的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10;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品目75.06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非合金镍
  按重量计镍及钴的含量至少为99%的金属,但:
  1.按重量计含钴量不超过1.5%;
  2.按重量计其他各种元素的含量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

其他元素表

元 素 所含重量百分比
Fe O 其他元素 铁 氧 每种 0.5 0.4 0.3

  (二)镍合金
  按重量计含镍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但:
  1.按重量计含钴量超过1.5%;
  2.按重量计至少有一种其他元素的含量超过上表中规定的限量;
  3.除镍及钴以外,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1%。
  二、子目7508.10所称“丝”,不受本章注释三的限制,仅适用于截面尺寸不超过6毫米的任何截面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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