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五类类注章注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4页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注释】
  本章所用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产品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品目79.01的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10;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品目79.05还适用于具有花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带、箔以及穿孔、抛光、涂层或制成瓦楞形的这类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空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
  【子目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非合金锌
  按重量计含锌量至少为97.5%的金属。
  二、锌合金
  按重量计含锌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但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2.5%。
  三、锌末
  冷凝锌雾所得的锌末。该产品由球形微粒组成,比锌粉更为精细,按重量计至少80%的微粒可以通过孔径的63微米的筛子,而且必须含有按重量计至少为85%的金属锌。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条、杆
  轧、挤、拔或锻制的实心产品,非成卷的,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所述条、杆也包括同样形状及尺寸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二、型材及异型材
  轧、挤、拔、锻制的产品或其他成型产品,不论是否成卷,其全长截面相同,但与条、杆、丝、板、片、带、箔、管的定义不相符合。同时也包括同样形状的铸造或烧结产品。该产品在铸造或烧结后再经加工(简单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三、丝
  盘卷的轧、挤或拔制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对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边形截面的产品,其全长边角可经磨圆。矩形(包括“变形矩形”)截面的产品,其厚度应大于宽度的1/10。
  四、板、片、带、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产品(品目80.01的未锻轧产品除外),截面均为厚度相同的实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论边角是否磨圆(包括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的“变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规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10;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状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长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个闭合空间的实心产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为圆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对于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边三角形或规则外凸多边形的产品,不论全长边角是否磨圆,只要其内外截面为同一圆心并为同样形状及同一轴向,也可视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经抛光、涂层、弯曲、攻丝、钻孔、缩腰、胀口、成锥形或装法兰、颈圈或套环来源考-试-大网。
  【子目注释】
  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非合金锡
  按重量计含锡量至少为99%的金属,但含铋量或含铜量不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量:

其他元素表

元 素 所含重量百分比
Bi Cu 铋 铜 0.1 0.4

  二、锡合金
  按重量计含锡量大于其他元素单项含量的金属物质,但:
  (一)按重量计其他元素的总含量超过1%;
  (二)按重量计含铋量或含铜量应等于或大于上表中规定的限量。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子目注释】
  第七十四章注释中有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丝”及“板、片、带、箔”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注释】
  一、除喷灯、轻便锻炉、带支架的砂轮、修指甲和修脚用器具及品目82.09的货品外,本章仅包括带有用下列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物品:
  (一)贱金属;
  (二)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
  (三)装于贱金属、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底座上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四)附于贱金属底座上的磨料,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或类似结构仍保持其特性及功能。
  二、本章所列物品的贱金属零件,应与该制品归入同一品目,但具体列名的零件及手工工具的工具夹具(品目84.66)除外。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述的通用零件,均不归入本章。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的刀头、刀片应归入品目85.10。
  三、由品目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品目82.15至少数量相同的物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品目82.15。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注释】
  一、在本章,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但品目73.12、73.15、73.17、73.18及73.20的钢铁制品或其他贱金属(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本章制品的零件。
  二、品目83.02所称“脚轮”,是指直径(对于有胎的,连胎计算在内,下同)不超过75毫米的或直径虽超过75毫米,但所装轮或胎的宽度必须小于30毫米的脚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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