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六节、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发布时间:2011-10-07 共9页



  (10)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①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
②外资股份(若有)持有人的有关情况;
③持股量列最大10名的自然人及其在发行人单位任职;
④股东中的风险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⑤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
⑥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以及最大10名股东的名单及简要情况。

  (11)发行人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出现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主要披露以下情况:

①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②内部职工股发生过转移或交易的情况;
③首次托管及历次托管的情况;
④发生过的违法违规情况;
⑤对尚存在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⑥对发行人存在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持股和转让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12)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13)发行人应披露其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
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③如发起人或股东为企业法人,则应披露其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的名称。

  (14)发行人应披露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5)发行人应全面披露其组织结构,包括:

①发起人或股东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
②发起人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③发行人对外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
④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16)发行人应披露前条所述主体的主要业务、基本财务状况、主要管理层以及其控股和参股单位等情况。(重点内容,要详细说明其组织结构的其他主体的主要情况)

  (17)发行人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

  (18)发行人若从事控股或投资管理的,除披露上述情况外,还应披露对外投资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6.招股说明书中对业务和技术应披露的内容包括:(多选)

  (1)发行人应披露所处行业国内外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体制、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容量、投入与产出、技术水平以及以上因素的发展趋势。

  (2)发行人应披露影响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3)发行人应披露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包括自身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市场份额变动的情况及趋势,同行业竞争的情况。

  (4)发行人应简介其业务范围及主营业务。

  (5)发行人应视实际情况,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情况。

  (6)发行人应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①发行人近三年主要固定资产的情况;
②发行人的主要无形资产的情况;
③土地使用权(包括水面养殖权等)、探矿权、采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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