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
① 有效期:6+2个月(延长以转运为前提);
② 无证到货,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
③ 展览期间留购同样可以协定税率。
5、台湾水果问题:零税率,必须:
① 台湾完全获得;
② 直运大陆 或者经过港澳、日本的石�`岛。
(六)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的原产地证
1、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加工进口也不例外。
2、政策实施之前保税进口,内销时必需按照政策办理:交证。无证,则按照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或按照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收取现金保证金。
注意:原产地证并非唯一判定原产地标准。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直属海关确定
150天内预确定决定并通知。
条件:进口与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1、06年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06年进口关税总水平为9.9%。
2、出口税则:一定期限内对鳗鱼苗等征收暂定税率。
3、进口税率适用原则:多种税率下“从低计征”。
① a、最惠国税率: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
签订(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原产于我境内的进口货物;
b、协定税率:与我签订含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特惠税率:与我签定含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d、普通税率: 此外国家的货物、产地不明的货物。
② 暂定税率:
a、最惠国税率项下: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b、协定、特惠税率项下:如有暂定税率,从低适用。
c、普通税率项下:使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如有暂定税率,不得适用。
d、出口货物: 如有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
③ 关税配额:配额内的货物,配额税率优先;配额外,按上规定执行。
④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按相关条例规定执行,遇有协定税率则按照协定税率计征
① 报复性关税税率:对我实行贸易歧视,则一律按照报复性关税计征。
② ITA税率:信息技术产品
二)税率适用时间:
进出口货物,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
特例
1、提前申报的,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进口)或运抵监管区日(出口)税率;
2、进口转关,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3、出口转关,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
4、集中申报货物,适用每次进出口(申报进出境)日税率;
5、超限未报被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
6、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
7、已放行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下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适用海关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共性:批准)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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