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过境、转运与通运货物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1、过境货物的定义: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没有上述相关协议的过境货物,必须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监管

  监管目的: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监管要求:a、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b、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登记

  其他:a、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b、违规违法过境的,予以扣留(如伪报货名、国名)

  c、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5、境内暂存和运输: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6、报关程序:

  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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