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海关事务担保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3页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① 担保资金的交付

  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了解)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 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 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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