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的电费合理吗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我家的电费每度是0.43元,用的多还更便宜”“我家的电费一直就是0.50元,那是怎么回事啊,电价还不一样?”家住西宁市的两位老太太质疑电费价格不一。记者从西宁市多家小区了解到,目前,有些小区电价是按照青海省电力公司的统一价格收取,而有些小区是物业公司代收的,这一现象造成电价的不一样。那么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有没有规定?
    住在西宁市城东区泰宁花园的李先生告诉:“我们小区一直都是一户一表,因为家里用的都是电灶,所以用电量比较大,阶梯电价对我们这种住户是比较好的,用的多电价更便宜,一般50度以内是0.4271元,50到200度内是0.2371,200度以上是0.3474元”。而住在互助路滨河小区、德令哈路怡翠花园小区的住户都是由物业公司给办一个水电卡,户主需要水电都从物业公司买。据记者了解,电价有0.50元和0.45元两种。家住怡翠花园小区的何女士说:“我们这儿的电价就是有点高,用多用少都一样,我们同事他们家那边都是阶梯电价,还挺便宜的呢。既然已经在这儿住了,大家都这么交,我们也就认了,没什么办法”。
    记者从西宁市供电局了解到,青海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部署,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直接抄表到户,并出台了“一户一表”阶梯电价政策。从1998年至2003年,西宁市供电公司共改造西宁市城区“一户一表”18万户,覆盖率达60%,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用电问题。由于电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改造遵循“详细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所以“一户一表”改造是在统一的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下进行的。在改造中,涉及线路和变压器的更新扩容,每改造一户,电力公司需要投入3000元左右,而电力公司向每户收取680元,中间差额部分由电力公司支付,这部分成本得不到补偿,因此,2003年青海省电力公司就叫停了“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对于未改造的住宅楼和小区及以后新建的住宅楼,电力公司收费实行总表记费方式:将一块总表安装到小区的物业公司或带收电费的部门,然后由电力公司查收总表的电费,各户的电费就由物业公司或代收电费的部门收取,电价都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制定的青海省电网电价收取的。那么,为什么很多小区的电价要高于电力公司制定的电价呢?西宁市供电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电价高的原因是:要弥补电表、输电线、变压器等设备的损耗,所以就从每户所交的电费上多收一点。
    随后记者从西宁市发改委价格处得知,目前西宁市的电价都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的统一电价收取,至于很多小区的电价不一样,是因为要弥补电表、输电线、变压器等设备的损耗。
    那么物业公司收费是否有标准?西宁市发改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像这种收费我们不做规定,全省电价都由省发改委制定,至于到各个物业公司,|    西宁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向各用户收取电费都是无偿的,各小区电价不一样是小区的电表、输电线和变压器等的损耗都要由自己承担,所以各小区的电价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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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理》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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