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4 共1页
根据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组织实施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简章。
一、选拔计划
2011年全区法院系统计划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148名,检察院系统计划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140名。
二、选拔对象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2011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15日至1993年12月15日期间出生)。
4.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内蒙古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内蒙古各普通高等院校区外生源的毕业生;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考录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5.报考自治区、盟市、县级市(区)法院、检察院职位,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旗(县)法院、检察院职位,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体学历及专业要求,以职位表为准。
6.各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
(1)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或B类(大学本科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职位。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B类(大学专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报考旗、县法院、检察院职位。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类(大学本科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报考旗、县和5个放宽地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赤峰市松山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海市海南区)的法院、检察院职位以及3个试点地区(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两级法院、检察院职位。
(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类(大学专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报考旗、县法院、检察院职位。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类(特殊管理)(大学本科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报考考生户籍所在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两级法院、检察院职位。
(6)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C类(特殊管理)(大学专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报考考生户籍所在盟(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的旗、县法院、检察院职位。
7.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外,还要求体形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达到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达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达到1.55米以上。(凡身体有残疾者应在报名资格初审阶段通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布的咨询电话提前声明,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报名;凡未提前声明且经确认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取消报名资格。)
8.报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旗县(市、区)以下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类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9.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以上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1年12月15日之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包括录用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占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务员、聘任制书记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领导人才考试与测评中心负责,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可直接登陆内蒙古人才网(网址:http://www.nmgrc.com),按要求报名。
2.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9时至12月24日24时 。
3.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考者要认真阅读公开选拔简章和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用蒙古文答卷的报考者须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报考者须对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自负。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2.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结果。初审通过者,应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交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24时,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2)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须将家庭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以及报考者本人的姓名、二代身份证和联系电话,于2011年12月27日前传真至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领导人才考试与测评中心(传真号:0471-4813017),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3.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被取消的职位,将于12月29日在报名网站公布。
4.报考者务必于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9日笔试开考前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根据交费人数,将降低开考比例或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对已报考被取消职位的考生,凡填写“服从调整”的,在征求考生意见的基础上调整报考职位。不服从调整的,所交费用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纳报考费的银行卡里。
(二)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知识》三科。笔试试卷统一为汉文卷。考生既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也可以用汉文答卷,但同一科目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对同一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
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必须用蒙古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作答。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2年1月9日 :
上午 8:30-11:30 《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00-18:00 《申论》
笔试地点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按照《法律知识》占4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3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
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2.5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的职位,根据实际单独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将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
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职位计划录用人数/参加面试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由于笔试阅卷工作采用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六、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面试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2.考生必须本人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司法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原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2011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暂未领到资格证书的考生,需由省级司法考试主管部门(司法厅)出具证明。
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不具有内蒙古户籍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称职(合格)的考核表。
3.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弄虚作假或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面试考务费每人100元。
2.面试成绩的计算。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一面试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内蒙古人才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七、补报职位
对于因未达到开考比例等原因在报名、笔试、面试阶段取消开考的职位,在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参加面试后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中进行补报职位。补报职位具体事宜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考生要注意关注报名网站相关通知。
八、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进行。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和录用审批
根据考生体检、考察结果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内蒙古人才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
试用期满被正式录用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录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一年)。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十、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选拔工作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二)此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借用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一、咨询和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报名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6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01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领导人才考试与测评中心:0471-4813017(传真)、0471-4812497
内蒙古人才网(技术咨询):0471-6601340
本简章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内蒙古人才网的“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专栏”公布。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职位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