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4 共1页
菏泽市市直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2012年2月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按照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引入竞争、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市直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市直部门正职,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1)公开配备职位和选拔程序;(2)进行部门资格测评;(3)民主推荐竞争人选;(4)审查人选资格;(5)推荐初始提名人选;(6)演讲答辩产生差额提名人选;(7)酝酿差额人选;(8)市委常委会表决推荐人选;(9)市委全委会票决拟任人选;(10)发布任前公示。
第三条 公开配备职位和选拔程序。市委组织部根据拟选拔的市直部门正职职位和竞争选拔程序,起草菏泽市市直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告,经市委同意后,在新闻媒体发布,向社会公布拟充实配备职位及职位要求、选任办法及选任程序。
第四条 进行部门资格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公选职位数量,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市、县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范围内征求意见,召开市直部门服务对象代表会议对部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书面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意见,评定部门工作政绩等形式对市直部门进行资格测评,并按照百分制赋分,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占60%,政绩评定占40%。综合得分70分(含70分)以上的,部门具备产生正职人选资格。二是以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党的建设考核)结果和有一票否决权的机关和部门意见,作为确定市直部门(单位)是否具有产生正职人选资格的依据。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基本适应及以下等次,或有“一票否决”问题的部门(单位),不具备产生正职人选资格。
第五条 推荐竞争人选。在具备产生市直部门正职人选资格的部门(单位),推荐参与竞争的人选。竞争人选采取民主推荐和政绩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民主推荐占60%,政绩评定占40%。民主推荐得票三分之一以上,且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可以列为竞争人选。
第六条 审查竞争人选资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计生委等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市直部门正职提拔对象竞争人选名单,并向产生人选单位党组织反馈。竞争人选资格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推荐初始提名人选。凡符合拟配备职位要求的现任正县级领导干部、市直部门正职提拔对象竞争人选,均可采取以下方式推荐:⑴组织推荐。经干部本人同意,部门(单位)党组织向市委推荐;⑵领导干部推荐。现任市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干部本人同意,向市委推荐;⑶自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