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与法规练习题第四章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9页

五、案例分析题

1.(1)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旅行社并没有为旅游者实现“峨眉山观看日出”活动,因此属违约。(2)成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阴天属于不可抗力。(3)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虽然阴天属于不可抗力,但旅行社并没有覆行及时通知义务,也没有采取相直措施来弥补因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因此不能免除责任。  (4)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峨眉山观看日出”活动所涉及的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赔偿退还费用的同额违约金。

2.(1)应由国内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国内的组团社应先行对旅游者进行赔偿,然后再向境外接待社追偿。(2)无效。订立合同或约定,因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本案中的“自费项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约定的,违反了旅游者的意愿,因此无效。(3)组团社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迫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组团社在介绍旅游费用、自费项目情况等方面有欺诈行为。(4)对减少的计划内景点,组团社应退还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费用,并赔偿遐还费用20%的违约会;对“气功表演”的自费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该组团社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1)不成立。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埋办法》规定,境外接待社会违规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应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旅行社不规范的行为主要有: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游览景点较少;慢迫旅游者消赞;领队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对旅游者的求助不予理睬等。(3)对旅行社违约问题,旅游质监部门应根据有关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做出要求旅行社向游客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违约金责任;另外,飞机机晚点非旅行社直接原因所敛,后来航空公司也调配来了飞机,旅行社在飞机到达后已为游客办理了相关手续,游客应积极配合,使损失减少到最小,而不应该以要求赔偿为山拒绝登机,人为扩大经济损失,因此,游客应自行承担识机的责任,尤权就境外滞留的费用要求旅行社赔偿。

4.(1)不能成立。旅游者已向旅行礼预交了旅游赞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此旅行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旅游行程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3)可以转团。本案中云南Q旅行社的行为不属于转团。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因小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云南Q旅行社并没有征得旅游者当面同意,因此不属于转团。(4)应山云南Q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游客住宿费、交通费、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费用,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5.(1)不成立。该组团社已与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香港旅行社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成立应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标志,本案中组团社并未提前支付团款,没有满足香港社的约定条件,因而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不存在违约。  (3)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在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二[作。(4)应由组团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款,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同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该旅行社行政处罚。

6.(1)质监所不能支持刘女士的主张。判定旅行社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大小,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本案中尽管旅行社有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但退赔团款的四分之一的主张没有法规依据。  (2)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双方不受意思表示约束。(3)不属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凶此车辆出现故障属于不可抗力。(4)没有游览趵突泉、大名湖,是相关部门(或旅游车辆出现故障)原因所致,应由旅行社退还这两个景点的门票费、导游服务费、交通费等费用,并赔偿所退费用20%的违约金;没有游览岱庙,是旅游者自身原因所致,责任不在旅行社一方,相关责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7.(1)旅行社的辩解不能成立。旅行社业务员收取旅游费用及定金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并将所交款项约定为“定金”,因此旅行社以其业务不熟以及旅行社收费惯例为F}1取消定金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2)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火车票买不到不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3)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的条款”。因此王小姐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4)质监所应当支持王小姐的主张,适用定金条款,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旅行社双倍返回定金,即赔偿王小姐损失共计10000元。

8.(1)旅行社存在违约。虽然旅行社与旅游者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旅行社已预收张某团款,并口头约定出团时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没有履行约定义务,因此存在违约行为。(2)不能。关于于2月3日重新出团的约定,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各方都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是:①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旅行社应该退还张某420元的机票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因此,旅行社应该退还其420元的机票款。

9.(1)旅行社无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迫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仅对合同条款解释有分歧,并无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欺诈。(2)不存在变更合同情况。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本案中并未对合同做任何修改,因此不属于合同变更。(3)不成立。该合同是由旅行社一方提供,属于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刘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因此,应当作出对刘先生有利的解释,故认定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刘先生100元。

1O.(1)D社存在违约行为。旅游者已与D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旅游者有四个景点未游览,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符合约定的等级档次,约定的返程火车票也未买到,D社并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因此有违约行为。(2)不应该由Z社承担。Z社根据与D社约定代替(或代理)D社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D社承担。(3)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D社应退还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未游景点门票费以及导游服务费等费用,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相关链接:

2010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与法规练习题第一章

2010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与法规练习题第二章

2010年导游资格考试导游政策与法规练习题第三章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