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讲义:海关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3页

  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

  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

  检查权的行使

  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

  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① 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

  ② 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

  4、行政强制权

  ① 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

  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

  ② 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③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④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

  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

  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⑤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

  ① 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

  货物或其他财产。

  ②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

  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

  ⑧ 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⑨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l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l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l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

  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

  6、其他行政处理权:

  l 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

  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

  l 连续追缉权

  l 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

  l 行政奖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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