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考点:其它进出境货物(2)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2页

  四、租赁货物

  (一) 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五、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2、特征

  (1)免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2)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进口代征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

  ▲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

  ①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②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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