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1公选初任法官、检察官人选简章

发布时间:2012-07-24 共2页

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位员额及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录用职位的比例为2:1。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对报考人员进行等额考察。如同一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对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依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法官、检察官职位作出评价。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考察合格者,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等额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等文件规定。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体检结果将及时通知本人。对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以从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除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六、录用审批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拟任用人选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定。确定的拟任用人选名单在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dfy.chinacourt.org)、省人民检察院(www.sdjcy.gov.cn)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对接到的有关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用人法院、检察院盖章,市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三个月以上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经培训合格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配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转送市委组织部。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试用期半年;其他任职人选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法院、检察院按规定程序依法任命,办理任职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

录用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期为7年。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与格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情况,将以网上公布或登报公布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搞非法组织活动的报考人员,取消其参加公开选拔的资格,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依法撤消任命。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的专家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

“山东选调生”网(www.sdxd.gov.cn)为本次公选工作指定的工作网站,有关考试信息将在该网站发布。

本简章有关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山东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办公室(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A1335房间)

邮政编码:250101

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咨询电话:0531—68887314、68887335

报考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咨询电话:0531—83011090

附:《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及计划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1年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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