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新措施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7页


  二、关于专利法的过渡问题 
  (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受理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的《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主要从专利审查、复审、行政执法等角度对施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过渡办法,所有专利申请(包括2001年7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自2001年7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过渡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7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过渡办法还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作出的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以前作出的关于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就法院的司法程序而言,专利法的过渡问题主要是指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受理问题,即2001年7月1日以后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哪些应当受理,哪些不予受理?规定二第三、四条对该问题作出了回答,并与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具体如下:1、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下同),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和复审决定是依照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作出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复审决定是终局决定,法律未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撤销请求复审决定的当事人在7月1日后得不到司法救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过渡办法的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外,对于当事人不服发明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只要未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于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规定二对此未作规定。2、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时间为界,7月1日以后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7月1日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这样规定也是考虑到7月1日以前的决定是依照修改前专利法作出的,该法未赋予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故应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办理。在适用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时间,是指决定书上注明的日期,而非当事人收到决定书的时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于7月1日以后做出的决定,增加了告知当事人有权起诉以及起诉期限等有关内容。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 
  专利法的修改与专利侵权有关的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增加规定未经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使用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许诺销售构成侵权;二是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行为的一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对当事人于2001年7月1日以后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专利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这是司法审判中涉及的另一个专利法过渡问题。 
  根据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一般原则,规定二第十八条对该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即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2001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修改前专利法,以后的适用现行专利法。根据该规定,对于7月1日以前发生,一直持续到7月1日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也应当以7月1日为界分别适用修改前后的专利法追究两个时间段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就是说,被控侵权人对其2001年7月1日以前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应受到专利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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