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新措施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7页


  八、 关于专利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协调问题 
  除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专利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复审外,规定二还对两项在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中涉及专利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问题作出规定。一是人民法院民事制裁措施的运用问题;二是行政停止侵权决定与审判中赔偿民事责任追究的关系问题。 
  首先,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权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收缴、罚款等民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假冒他人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专利管理机关未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作出罚款处理的,罚款数额参照修改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罚款的数额标准确定。 
  其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就停止侵权作出行政决定,但对赔偿数额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已经过专利管理机关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提出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所作出的侵权认定,仅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审理,有不同认识。规定二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在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进行审判。该规定与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个人、行政机关干涉的审判原则是一致的。 
  九、 其他问题 
  除了规定一所规定的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等临时措施外,规定二还对中止诉讼时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问题作出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规定二还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收集/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根据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自愿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二第十四条规定,上述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2001年7月1日以前的发明创造。 
  规定二还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范围作了列举,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连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最后,该规定还对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进行了解释,即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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