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对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新措施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7页


  四、关于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有关问题 
  (1)申请人的条件和申请的受理条件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申请,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法律没有进行界定。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规定一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既规定一定的条件,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规定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载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如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还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备案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对申请的受理明确规定了这些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前临时措施的正确有效适用。 
  (二)关于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 
  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因此,规定一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形式作了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该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主要包括: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收集/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等。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该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具体为: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此外,规定一还在第八条特别提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这主要是考虑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原因就在于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于这种损害将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即使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也不能允许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三)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实施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因此,规定一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一些需要核对有关事实的案件,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同时,在该规定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限定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这些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其次,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规定一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第三,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了使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对此以及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四,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规定也作出了规定。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收集/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当然,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解,申请人请求终结停止有关行为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此外,为了保障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和所采取相应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规定一还对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处理措施,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复议 
  根据规定一第十条,当事人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不服,享有复议权,他们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复议程序中的四项审查标准: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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