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考试的申报资格

发布时间:2010-01-20 共1页

从事或准备从事营养食品教学、科研、食品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卫生监督与监测、营养配餐、营养咨询、营养宣教的人员;宾馆、餐厅、机关、学校、医疗卫生等单位从事营养食品工作、营养教育工作者以及管理人员、高级管家、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其它有志从事营养职业的人员。

(一)公共营养师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毕业,在本职业及相关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
    (2)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3)取得大专以上(含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二)公共营养师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2年)以上,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公共营养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4)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技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3年)以上,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5)取得大专以上(含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经本职业公共营养师高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相关专业包括:医学、药学、卫生学、护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等。
    相关职业包括:医生、护士、药师、中小学卫生教师、幼儿园保育员、食品加工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社区保健人员、敬老院保健人员、宾馆酒店饭店烹调配餐人员、保健品营销人员,健身教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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