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1页

  一、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1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2)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2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以公告。经查,甲于2012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3)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2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董事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董事会除将乙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2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的情况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乙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
  (1)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2)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2.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出资3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5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150万元出资。2011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2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符合规定。
  (2)甲出资的金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公司货币资金全部由甲股东提供,甲出资3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乙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乙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承担连带责任,丁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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