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1页

  一、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2006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1月,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08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说明理由。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否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说明理由。
  (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5)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
  (1)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张某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能从2008年1月开始起算。根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2008年1月是张某取得该专利权的时间,并非是申请日,因此并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4)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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