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金融法律制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1页

  一、简答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2006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向A厂交付100吨家电钢板,合同货款总值28万元。为支付货款,A厂于11月8日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8万元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11月12日向C银行提示承兑,C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同时记载付款日期为同年12月25日。B公司为支付其基建工程所欠D公司的工程价款,于11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给了D公司。
  2006年12月1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00吨家电钢板交付给了A厂,并验收入库。但由于A厂生产的电冰箱严重滞销,产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12月20日A厂借口B公司交付的家电钢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提出退货,B公司则认为所交货物的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同意退货。于是,A厂于12月23日通知C银行停止向B公司支付其以开出的金额为2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2006年12月27日D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遭C银行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是否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为什么?
  (2)D公司应向本案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D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1)C银行不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而且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所以承兑人不得根据发票人的指示而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做成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A厂、B公司、C银行(承兑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D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清偿的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10年5月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A公司报送的2009年年度报告仅披露了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共计8人情况,而未披露其他股东的情况。
  (2)2010年3月,公司依赖于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没有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该事件;同年4月,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议,解聘了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的职务,该信息也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A公司是否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的信息和解聘王某的信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东人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2)①A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的信息。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在本题中,A公司依赖于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即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因此,A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该信息。
  ②A公司不应当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解聘王某的信息。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的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在本题中,王某作为财务负责人,其职务的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因此,该情形不属于临时报告应当披露的范围。
 
  3.某日,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一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为什么?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对此因变造而退票的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一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一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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