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 ————————————
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
1-消费税税率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纳税单位定额按税法规定计算。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