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流转税法律制度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0页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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